陳情案件處理要點如下:
- 依據「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訂定本要點。
-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台八十九研展字第○二九九九號函修正)。
- 本要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本局暨所屬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提出之具體陳情。
- 人民陳情得以書面為之,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在內。
- 前項書面應載明具體陳述事項、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件號碼及聯絡方式。
- 第二項所稱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
- 人民陳情得以言詞為之,各單位均應指派人員專責辦理,聆聽陳訴後,收受有關資料並製作紀錄,載明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件號碼、聯絡住址及電話等,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後,據以辦理。
- 各單位得利用公共設施設置協談室或其他指定地點,聆聽陳訴或解答民眾施政問題。
- 各單位對人民陳情案件應本合法、合理、迅速、確實辦結原則,審慎處理。
- 人民陳情案件由陳情事項之業務主管單位受理,非屬本機關權責者,逕移主管機關處理,並函知陳情人。
- 涉及二以上單位權責時,受理單位應主動協調相關單位處理,遇有爭議,由其共同之上級單位處理。
- 人民之陳情符合訴願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限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之規定者,受理單位應依上開規定予以適當處理。
- 各單位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後,應將陳情之文件或紀錄及相關資料附隨處理中之文卷,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陳核後,視情形以公文、電子公文或其他方式答復。
- 各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得視案情需要,約請陳情人面談、舉行聽證或派員實地調查處理。
- 各單位答復人民陳情案件時,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以簡明、肯定之文字答復陳情人,並副知有關單位。
- 各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區分、統計及列入管制,並視業務性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限,各種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 人民對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或其他法定程序之事項提出陳時,受理單位應告知陳情人或逕移送主管機關並副知陳情人。
- 人民陳情案件經業務主管單位處理後,陳情人如有不同意見在再向其上級單位陳情時,該上級單位應視案情內容,依權責逕予處理,或指示原則後函轉原單位處理。
- 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單位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不予處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1)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2)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以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3)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4)非陳情事項之主管單位,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單位陳情者。
前項第二款一再向原受理單位或其上級單位陳情而交辦者,受理單位得僅函知陳情人,並副知交辦單位已為答復之日期、文號後,予以結案。
- 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單位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
(1)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2)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3)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程序者。
- 各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卷,應以「案」為單元建立檔案,並定期將陳情案件數量及涉及問題性質、類別及處結果等,加以檢討分析,提出改進建議,陳送本局提供主官參採。
- 各單位應定期瞭解各該所屬單位陳情案件處理績效,並彙總所屬單位陳情案件統計資料及作業情形,綜合檢討分析,研提改進建議,陳送本局彙整,列入會議研討資料。
- 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受理單位應予保密。
- 各單位對於處理績效優良者,得予以獎勵;對於違反本要點各點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依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最後異動時間:2017-07-17 下午 05: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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