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程序

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程序:
- 人民得以書面或言詞,向本局暨所屬各分局、分駐(派出)所提出具體內容。
- 本局暨所屬各單位均有指派專人受理,於聆聽陳述後,蒐集有關資料並作製作紀錄。
- 人民陳情之案件,由陳情事項之業務主管單位受(處)理;非屬本局權責者,將逕移主管機關處理,並通知陳情人。
- 本局將陳情之文件或紀錄以及相關資料附隨處理中之文件,予以登記、區分、統計暨列入管制,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陳核後,視情以公文、電子公文或其他方式答覆。答覆時限,悉依「行政院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
- 本局得視案情需要,約請陳情人面談、舉行聽證或派員實地調查處理。
- 本局將人民之陳情,以「案」為單元建立檔案,有保密之必要者,將予保密。
二、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現場受理人民陳情案件機制

現場受理人民陳情案件機制:
- 人民得以書面或言詞,向本局公關室暨所屬各分局、分駐(派出)所提出具體內容。
- 本局暨所屬各單位均應依「行政院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受理並詳實製作紀錄。
- 人民陳情之案件,由受理單位(分駐派出所陳報分局)協調陳情事項之業務主管單位受(處)理,並副知本局秘書室予以登記、區分、統計暨列入管制。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陳核後,視情以公文、電子公文或其他方式由業務主管單位逕行答覆陳情人。
- 本局將人民之陳情,以「案」為單元建立檔案,有保密之必要者,將予保密,有關人民陳情案件答覆時限,悉依「行政院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