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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災害通報專區

重大災害通報專區聲明與原則

在您使用本局「重大災害通報專區」前,請務必詳閱以下說明內容:

一、 法令(規)規定:
  • (一) 災害防救法
    1. 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
      明知為有關災害之不實訊息而為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通報者,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第二十九條
      民眾發現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即主動通報消防或警察單位、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前項之受理單位或人員接受災情通報後,應迅速採取必要之措施。
      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發現、獲知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主動蒐集、傳達相關災情並迅速採取必要之處置。
  • (二) 刑法:

    如有提供偽造、變造等不實照片、影片,可能觸犯刑法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其他相關罪責,將依法移送。

二、 本「重大災害通報專區」是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提供民眾就重大災害提供現場即時照片、影像及現場情況描述之專區,相關資料將由本局專人受理並分派轄區分局派員前往現場查看及處置,歡迎利用。 三、 重大災害案件區分(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函頒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規定):
  1. 發生火警或天然災害,造成重大財物損失,或房屋燒毀十戶以上,或造成人命死亡二人以上或受傷人數十五人以上。
  2. 重要場所及重要公共設施 發生火警者。
  3. 重要廠礦災變、森林大火、重大工程災變、重大民生災變或集體中毒事件。
  4. 災害地點或當事人身分地位特殊者。
  5. 死亡或失蹤三人以上或死傷十五人以上之其他災害。
  6. 火勢燃燒達二小時以上,損失及傷亡一時難以估計,惟可預期災害損失重大者。
  7. 有員警、義消、義警或民防人員因搶救災害而死亡或受傷之案件。
  8. 震度達五級以上或已致災害之地震。
  9. 震度達五級以上或已致災害之地震。
四、 本專區係提供「重大災害案件」通報專用,與重大災害案件無關者,將不予處理及回覆。
如為「一般災害案件」,建議您直接撥打110或119,將有專人為您受理。
五、 如您係反映其他事項,請前往各專區:
  1. 『交通違規檢舉』,請至本局『交通違規檢舉系統』通報。
  2. 個人『陳情及檢舉』事項請至本局『局長信箱』或『申訴檢舉信箱』。
  3. 提供『警政工作意見或建言』請至「民意論壇」。
六、 本局對提供資料者之身分及資料嚴予保密,並將依據您所提供之內容逕行處置及以電子信箱回覆,請您務必填寫正確e-mail,以加速案件處理速度,謝謝您的合作。 七、 如上傳附件逾30MB(約10秒)上限,建議將附件分段剪輯大小於30MB以下後,再進行上傳。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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