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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自願捺印指紋

申請自願捺印指紋申請須知

  為落實關懷弱勢族群,加強辦理失智老人、精神病患、身心障礙者(或自認具前述情形者)申請自願捺印指紋建檔等為民服務工作,減少身分不明與失蹤人口案件,落實辦理「關懷弱勢族群-辦理自願捺印指紋建檔活動」。
  「警察機關辦理自願捺印指紋作業規定」,旨在透過家屬、監護人或社福團體申請自願捺印指紋建檔,提高身心障礙者(包括失智症老人或患者、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智能障礙、精神病患等)失蹤後尋獲的機會。

 自願捺印指紋申請手續,內容如下: 

  1. 申請對象為身心障礙者之家屬、監護人或輔助人。
  2. 自行向各分局偵查隊、警察局鑑識科申請,或向累計10人以上,社服團體、社團報名,可申請警察局派員前往社團辦理指紋捺印。
  3. 申請人為自願捺印指紋者本人之家屬、監護人或輔助人時,應帶領本人共同前往辦理。
  4. 應以簽名或按捺指紋方式簽署指紋捺印同意書,並填寫申請人之基本資料。
  5. 應繳驗及核對戶口名簿或身心障礙手冊等資料。

請注意:申請之電子信箱若使用免費信箱,認證信容易被誤判為【垃圾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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