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護處分之執行:
保護處分的科處固然係因少年有非行之行為,但處遇之手段,則需從少年處遇之適當性及必要性為適用之核心。四種保護處分理論上並無輕重之分,非以少年非行態樣之輕重而為處分,而是以何種處遇方式對於少年的輔導最有幫助。
(一)訓誡與假日生活輔導:
係對於初犯或惡性較輕之少年,利用假日施以輔導的一 種社會性處遇。訓誡由少年法庭法官執行之,假日生活輔導由少年保護官執行,次數為三次至十次,由少年保護官視其輔導之成效而定。輔導之方式包括:品德輔導、學業輔導、習藝輔導及勤勞輔導。
(二)保護管束與勞動服務:
係對於可望不施以監禁亦能期其改善之少年,避免自由刑之科處,而將之置於自由社會,由專人或機關團體,消極監督其遵守法院指定之事項,積極輔導其重新適應社會生活之一種圍牆外的社會性處遇。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掌理,少年保護官應告以少年應遵守之事項,與之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相當之輔導。保護管束之期間不得逾3年,但成效良好時,執行滿六個月後得裁定免除保護管束;成效不良時得撤銷保護管束改施以感化教育。另外,對於保護管束少年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亦由少年保護官執行,時間為3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其期間視輔導之成效而定。
(三)安置輔導(少55-2):
法院審理少年事件,發現少年家庭功能喪失或不彰,無法適切教養時,得考量少年之非行狀況及個別需要,裁定將少年安置於適當之機構接受輔導。安置輔導之期間為2月以上2 年以下,必要時得裁定延長一次,並得視少年行為改變狀況,裁定免除、變更安置輔導處所或撤銷安置輔導施以感化教育。安置輔導由保護官轉交福利或教養機構執行,保護官並應隨時到安置機構訪視,了解少年生活狀況、適應情形與輔導情況,與機構密切聯繫、合作,以發揮良好之安置及輔導成效。
(四)感化教育:
感化教育為機構處遇的一種,少年的自由受到限制,係保護處分中屬於最嚴厲的處分。累犯,或是對於社區處遇難期改善之少年,施以隔離之矯治教育。期間為6月至3年,由少年輔育院(矯正學校)執行(少56)。
四種保護處分之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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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生活輔導 |
保護管束與勞動服務 |
安置輔導 |
感化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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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方式 |
於假日時,對少年施以個別或群體之品德教育、課業輔導、習藝輔導、勤勞輔導。 |
應告少年以應遵守之事項,與之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相當輔導。 |
少年法庭依少年之行為性質、身心狀況、學業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分類交付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執行之。 |
少年法庭依少年之行為性質、身心狀況、學業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分類交付適當之感化教育機構執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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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次數 |
3次至10次 |
6月至3年 |
2月至2年 |
6月至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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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者 |
少年保護官 |
少年保護官 |
福利或教養機構 |
感化教育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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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處所 |
原生家庭、社區 |
原生家庭、社區 |
福利機構、社區 |
少年輔育院、矯正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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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 |
短期社區處遇 |
長期社區處遇 |
居住式社區處遇 |
機構處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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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
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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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 |
免除 |
停止、免除 |
不良 |
勸導、留置觀察 |
勸導、留置觀察、撤銷 |
勸導、留置觀察、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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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次數由少年保護官視其輔導成效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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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得再延長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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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處分 |
無 |
感化教育 |
感化教育 |
保護管束 |
四、強制親職教育(少84):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2項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法官得裁定命其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由少年保護官執行。拒不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其經連續處罰三次以上者,少年法院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