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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陳述單及查詢單

(1)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應到案日期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填表人如係受託辦理陳述,應附委託書。另違規通知單所載應到案處所非本縣監理站或警察機關者,請勿填寫。

(2)車主與實際駕駛人不同之逕行舉發案件,如欲歸責實際駕駛人,應由車主於應到案日期前檢具相關資料(違規通知單、採證照片、駕駛人印章及駕照影本、車主印章)至監理站違規裁罰窗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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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 通 違 規 陳 述 單 及 查 詢 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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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19-12-25 下午 02: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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